关于成立浙江省药学会精神药学专业委员会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药学会章程》规定,经第十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成立浙江省药学会精神药学专业委员会。现已产生首届浙江省药学会精神药学专业委员会,予以公告。
附件:浙药会【2026】11号关于成立浙江省药学会精神药学专业委员会的公告.pdf


根据《浙江省药学会章程》规定,经第十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成立浙江省药学会精神药学专业委员会。现已产生首届浙江省药学会精神药学专业委员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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