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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会通知】浙江省药学会关于评选第三届浙江省药学会医药科技奖(个人奖)的通知

  • 浙江省药学会
  • 浏览量:15
  • 发布时间: 2015-11-29

各市药学会,省药学会各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表彰在我省医药科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激励广大医药工作者发扬严谨治学、求实创新精神,为我省医药事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我会决定继续开展第三届浙江省药学会医药科技奖(个人奖),旨在充分发挥我会联系政府与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省医药科技人才成长,推进我省医药科技进步,推动我省医药事业繁荣发展。
    浙江省药学会医药科技奖(个人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侧重于近年来在国内医药科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并在我省基层工作的中青年医药科技工作者。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评选条件
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创新求实,无学风浮躁、学术失范和科学不端行为;
    (二)浙江省(含市)药学会会员,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药学会工作;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医药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
    2.在制药(含医院制剂配制)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医院药学服务、药学教育、药学科技普及、药学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药学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推荐工作要求
    1.我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各市药学会负责医药科技奖(个人奖)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各推荐机构的推荐名额见附件1。
    2.各推荐机构应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将本次活动的要求及时通知到所属各会员。采取组织推荐、社会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公正推荐,保证推荐质量。
    3.推荐的候选人应向长期在国内科研与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基层优秀中青年医药科技工作者(45周岁以下)倾斜;被推荐人的科技成果应以近5年来在国内作出的成果为主;被推荐人应为科研成果第一完成人(或第一贡献者);每个科技成果项目限报一名推荐候选人;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科技项目及其获奖者,不再参与本次推荐评选活动。
    4.被推荐人的推荐材料应客观、准确,重点突出被推荐人的创新性成就和贡献,相关证明材料一般不采纳非学术性报刊有关报道。对推荐材料填报不实的,实行一票否决。电子版材料应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
三、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各推荐机构应于2015年11月10日前将推荐材料分别以书面和电子版方式报送省药学会。推荐机构和被推荐人所在工作单位均应在推荐表上加盖公章。
书面材料报送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50号改革月报大楼10楼3室,浙江省药学会秘书处。邮编:310003;联系电话:0571-87245802;联系人:俞婷华、陈文静;电子版材料报送邮箱:
info@zjyxh.org。
推荐材料包括:
    1.《浙江省药学会医药科技奖(个人奖)推荐表》 (见附件2),一式二份;推荐表中的《主要成绩》和《主要科学发现、技术创新或技术推广要点》材料,要求内容真实,事迹突出,文字精练,字数不得超过规定要求。
    2.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二份,包括:
    (1)近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论著,应附有汇总目录(论著复印书面和首页即可);
    (2)技术鉴定证书、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技术应用证明材料等;
    (3)获得表彰奖励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评选程序
    省药学会成立医药科技奖(个人奖)评审小组。各推荐机构推荐的候选人,经评审小组审核评定,评出浙江省药学会医药科技奖(个人奖)获奖人员名单。获奖者将颁发获奖证书,并予以通报。

 

附件:

第三届浙江省药学会医药科技奖(个人奖)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浙江省药学会医药科技奖(个人奖)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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