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学会关于开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改革,发挥浙江省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在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科技中介专业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促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根据学会章程和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接受社会委托组织开展对医药领域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制订《浙江省药学会科技成果鉴定办法》(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学会常年受理医药领域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2.凡委托学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委托书》(附件2),学会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组织鉴定的答复。
3.凡同意组织鉴定的,学会将依据委托要求和鉴定办法做好组织鉴定的有关工作。委托者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附件3),并按科技成果鉴定大纲(附件4)提交科技成果鉴定所需材料。
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意见形成后,由学会签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加盖学会成果鉴定专用章。
5.学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不以盈利为目的。成果鉴定涉及的费用和支付方法由学会与委托者协商确定。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