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学会学术自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省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学术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维护学术秩序、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营造和谐学术环境,发展和繁荣学术研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会所有会员及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学术交流、论文发表、评选论证、学术评价等学术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学会有权对会员遵守执行学会学术自律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对学风建设负有监督、指导和决策等责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是本专委会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本专委会成员的学术行为规范;学术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负责协调落实学风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五条 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勇于学术创新,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学术研究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六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坚守学术诚信,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探求真知,忠于真理,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
第七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八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九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各级相关部门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学术活动。依法保护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第十一条 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十三条 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第十四条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注重学术成果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十六条 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第十七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通信作者对署名真实性负有审查核查责任。
第十八条 学术评价、课题申报、奖项评审等活动中应坚持以质量为导向,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二十条 保障青年学者平等参与学术活动,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
第二十一条 学会内刊《药讯》应坚持择优录用、宁缺毋滥的用稿原则,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确保内容准确规范。审稿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会严禁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学术活动,严禁开展与收费挂钩的评比达标、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严禁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严禁发放礼金、礼品(卡)、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三条 学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术活动应注重实效,严格执行“会前报备-会中监督-会后总结”闭环管理,避免议题重复同质化、缺乏互动交流、追求“大场面”“浮夸”“应景”为扩展人脉凑热闹等现象。禁止一篇文章或一个PPT多次重复参会、不合常理地跨多个不相关领域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学术活动的报道应侧重于学术观点与成果,严格审核报道内容,禁止对嘉宾、场面等进行无效宣传。禁止利用学术身份为商业活动进行站台、背书等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药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