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学会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加强浙江省药学会临时党支部(以下称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按照党支部的学习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学习党中央、中纪委和浙江省科协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有关规定,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党规的自觉性,做到警钟常鸣,防微杜渐,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中纪委和省科协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按要求组织召开党支部廉洁自律专题会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条 建立监督机制并加强监督,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受理群众举报和意见。对于群众意见和举报,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按组织程序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要严格执行财会、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学会财会方面的规章制度,对于违纪行为要给与坚决抵制。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咨询培训、编辑出版、印刷发行等业务工作中,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地向有关单位及个人索取中介费、劳务费、回扣等。
第六条 在采购、维修等工作中,经办必须两人或以上,严禁私拿回扣。
第七条 预定会议和培训场地,必须做好市场调查,在谈判价格时必须两人以上,在费用结算时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并两人以上。
第八条 学术活动、咨询培训等必须有费用预算并经领导批准。财务人员凭预算进行结算和决算。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药学会临时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