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学会
首页
学会概况
学会简介学会章程组织架构
通知公告
动态信息
学会要闻业界新闻行业准则团体标准年报专区科技奖励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学会规章
科普宣传
药学科普
专业委员会
全部
药讯专区
药讯简介投稿须知往期查看
学会党建
党支部介绍党支部成员党建新闻清廉建设
下载专区
联系我们
会员专区
单位会员名录会员风采

浙江省药学会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 浙江省药学会
  • 浏览量:81
  • 发布时间: 2023-10-1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加强浙江省药学会临时党支部(以下称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按照党支部的学习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学习党中央、中纪委和浙江省科协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有关规定,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党规的自觉性,做到警钟常鸣,防微杜渐,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中纪委和省科协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按要求组织召开党支部廉洁自律专题会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条 建立监督机制并加强监督,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受理群众举报和意见。对于群众意见和举报,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按组织程序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要严格执行财会、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学会财会方面的规章制度,对于违纪行为要给与坚决抵制。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咨询培训、编辑出版、印刷发行等业务工作中,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地向有关单位及个人索取中介费、劳务费、回扣等。

第六条 在采购、维修等工作中,经办必须两人或以上,严禁私拿回扣。

第七条 预定会议和培训场地,必须做好市场调查,在谈判价格时必须两人以上,在费用结算时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并两人以上。

第八条 学术活动、咨询培训等必须有费用预算并经领导批准。财务人员凭预算进行结算和决算。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药学会临时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首页|
学会概况|
通知公告|
动态信息|
政策法规|
科普宣传|
专业委员会|
药讯专区|
学会党建 |
下载专区|
联系我们|
会员专区

小程序

公众号

Tel:0571-87245802
Email:zjyxh2017@163.com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96号绿地中央广场11幢801室

浙江省药学会 版权所有浙ICP备0811062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