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省广大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促进药学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和药学人才健康成长,推动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有机结合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不当干涉。
第三条 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四条 为做好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以浙江省药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为基本架构,组建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 本奖励评定周期为每年一次,程序如下:
(一)开展征集工作;
(二)形式审查;
(三)组织评审;
(四)公示评审结果;
(五)按规定处理争议;
(六)公布最终评定结果;
(七)予以授奖。
第六条 本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坚持质量为先、宁缺毋滥原则,未达标准者不予授奖。
第八条 奖项设置:
(一)基础研究类:在药学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新发现等成果;
(二)应用研究类:药学科技成果开发、应用或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以及创新的药学服务模式和重大制药工程项目等成果;
(三)科学普及类: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已公开出版的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学普及读物或其他成果。
第九条 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每类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度申报情况,可设立特等奖,并确定各奖项数量。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条 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或组织推荐:
(一)各市药学会;
(二)浙江省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三)浙江省药学会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完成研究开发或投入之后、无知识产权争议且无成果权属异议的项目。推荐的基础研究成果必须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项目;推荐的应用研究成果必须是在实践中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的项目;推荐的科学普及成果,须公开发表(出版、播映、上线等)或组织实施完成一年以上,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项目。
第十二条 推荐项目若是在国外完成的,应明确产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推荐项目时需要遵循:
(一)推荐项目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
(二)不得推荐已获得其他同级别同类型奖励或者更高级别奖励的项目;
(三)推荐项目属于重大项目时,应包括其子项。
第十四条 推荐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组织应当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
第十六条 推荐材料经推荐单位或组织负责人签字、单位或组织盖章后,上报浙江省药学会秘书处。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推荐评审专家;
(二)对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三)为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由5或7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提出专家组建议名单,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确定专家组名单。
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或候选者等需要回避情形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评审相关日常工作,由浙江省药学会秘书处承担。
第十九条 评审条件为:基础研究奖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应用研究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奖按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作品质量,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对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起到的作用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基础研究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的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
(二)应用研究
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科学普及
一等奖: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重大创新,作品质量优秀,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大,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
二等奖: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发行范围和发行量较大,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较大。
三等奖: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一定创新,作品质量良好,有一定的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有一定作用。
(四)特等奖
在药学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重要发明,获得国内外学界、产业界等高度认可及广泛推广,已经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研究成果达到省部级奖励一等奖及以上的奖励条件。
第五章 结果公布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将拟授奖项目的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人员,奖励等级等信息在浙江省药学会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浙江省药学会对评审结果予以正式公布,并择期举行授奖仪式。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的评审结果有争议或举报的,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浙江省药学会秘书处。逾期提交的,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一)个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交书面材料,并签署真实姓名,注明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电话。
(二)单位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争议处理工作。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处理。争议处理完毕后,由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当年度获奖资格。
第七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主要研究人员为主要完成人: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组织、协调、管理项目的实施;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直接参与并解决在应用、推广或者投产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对项目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为主要完成单位:在成果项目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主要完成人及完成单位应按贡献重要程度由高至低排序。经评定后,项目完成人及完成单位超出限额的,不予保留。
按不同获奖等级,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特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8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2个。
第八章 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由浙江省药学会确认、发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章 奖励机构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药学会负责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对涉及本奖励的所有事宜有最终解释、审核、裁决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药学会秘书处为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整理推荐材料、联络沟通专家、确定安排评审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并按年度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浙江省科技厅汇报年度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接触本奖励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强化保密意识,并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出现泄密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者,由浙江省药学会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由浙江省药学会通报批评并取消推荐资格。
第三十二条 在参与浙江省药学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药学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领域或行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药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于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2023年版)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药学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