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药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设立专业委员会。本办法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学会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接受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专业委员会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前均应冠以“浙江省药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学会全称,国际活动还应加注学会的正式英文名称:Zhejiang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专业委员会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遵守学会章程,履行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在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与研讨、技术培训和科学技术普及;
(二)为本专业科研、生产、教学等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就本学科发展进行研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五)受学会委托,代表学会参加有关国际学术活动,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家的友好往来等;
(六)组织学术论文成果评定,推广科技成果应用;
(七)及时反馈科技人员诉求;
(八)承办学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有利于推动本学科和学会工作的开展,能够广泛地联系相关方面的科技工作者。应聘请热心学会工作、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工作成就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委员会,人员年龄结构、职称结构要合理,人选分布应兼顾专业、部门之间的比例。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一)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为30-50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秘书1-2名。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机构分布和本专业各主要领域,不宜过分集中。
(二)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本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
(三)专业委员会秘书由主任委员聘任,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至多担任2个不同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委员原则上至多担任5个不同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任期四年一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超过2届。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流程
(一)由学科或专业发起人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组建专业委员会申请报告。包括学科或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现有学科或专业人才队伍情况,成立的目的意义,活动范围和内容。
(二)学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申请,进行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由发起人组建筹备组,向学会秘书处递交筹备工作方案和建议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符合要求的,反馈给筹备组。
(四)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成立会议,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方式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
(五)专业委员会选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报学会。
(六)当选委员的名单在浙江省药学会官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并公布,由学会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浙江省药学会会员;
(二)在本专业学术领域中,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高声望和学术造诣;
(三)品德优良,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主持召开专业委员会委员工作会议;
(二)贯彻落实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按照学会《章程》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检查本专业委员会对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或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提出副主任委员分管工作的建议,发挥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积极性,推动专业委员会工作和活动开展;
(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专业委员会印章和使用登记;
(七)完成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
专业委员会期满,应当按时完成换届改选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在充分酝酿基础上,由现届专业委员会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换届报告、下一届委员会建议名单和换届改选实施方案,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
(二)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原委员或新一届委员候选人投票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人数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委员应获得到会人数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三)新一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当选的新一届委员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并且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四)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的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原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任委员1名、顾问若干名,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在专业委员会中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调整与增补
(一)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一年以上不能主持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由主任委员提名,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
(二)主任委员二年内不履行职责,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更换主任委员。
(三)如有专业委员会违反学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由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更换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四)专业委员会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委员人数及增设职位,且人数突破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委员人数,由该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审核,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方可进行。选举流程参考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执行。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变更与撤销
(一)因学科或专业技术发展,以及其他原因,专业委员会名称、工作职责等需要变更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
(二)因专业委员会所属专业技术已明显落后,专业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专业活动,经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撤销书面申请,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予以撤销。
(三)因专业委员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研究建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予以撤销。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由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的年度各项活动,需每年11月30日前向学会秘书处报送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临时举办的活动,由秘书处负责审定(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提请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进行审批。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财政厅相关规定以及《浙江省药学会章程》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专业委员会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的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学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擅自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学会声誉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可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警告、限期整顿、撤换主要负责人,直至撤销该专业委员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非法刻制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第七章 促进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会每年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对开展各项工作表现突出的专业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学会鼓励各专业委员会之间在业务活动方面开展横向合作,学会积极为相关合作搭建平台,创造机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