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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学会提名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实施办法(试行)

  • 浙江省药学会
  • 浏览量:177
  • 发布时间: 2025-09-17

第一条 为规范我会提名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工作,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精神,依据浙江省科技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会提名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活动。

第三条 浙江省药学会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四条 我会在本省药学学科、医药行业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原则上提名奖种类和数量不限。

第五条 每年度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

第六条 我会在提名工作通知后,承担前置审核、论证遴选、提名公示、异议答复等工作,申报单位(人)按我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报单位(人)应填写浙江省科技厅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并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等级严格把关。

第八条 申报单位(人)在提名相关材料公示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涉及国家安全的专用项目,应当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成果的完成人被提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同一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提名中重复使用。

第十条 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再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已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提名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其知识产权、标准、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不能作为候选者的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第十三条 前置审核主要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性与完整性,审核人员对材料严格仔细核对,符合浙江省科技厅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论证遴选工作根据申报项目情况,邀请相应领域专家进行,专家数不少于3个(项目数量增加适当增加专家人数)。申报单位可提出需要回避的专家。

第十五条 经论证遴选后,提名项目在我会网站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示的提名项目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我会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实事求是、公正地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我会将按有关规定对其身份予以保护。凡匿名提出异议和超出期限的异议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相关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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