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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 浙江省药学会
  • 浏览量:158
  • 发布时间: 2024-09-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术会议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浙江省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会议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节约办会、简朴办会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会期,降低会议费用,改进会议形式,着重提高学术会议的质量,从而保证本会学术会议健康可持续开展,形成良性循环。

第三条 浙江省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内设专业委员会召开的学术会议,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  学术会议计划的管理

第五条 注重学科发展趋势,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举办1次学术会议,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会提交第二年度的学术会议计划,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综合、整理,经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审核,专家评定后,报常务理事会,于次年第一季度印发。

第六条 学术会议的内容安排要有所侧重,选择重点或热点议题深入探讨,综合性学术会议应采取广泛征文和专题报告相结合形式,切实保证学术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 学术会议计划,要统筹安排,不重复召开同一内容或相近内容的学术会议。

第八条 落实学术会议计划时,各专业委员会可与各市药学会相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并通过学术会议来促进专业委员会和各市药学会会议的开展。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举办或与其它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必须经省药学会批准后方可召开。其中国际性学术会议需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学术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

(二)针对医药科技工作者需求进行学术观点讲解;

(三)加强省际间的学术交流,扩大影响力;

(四)专业委员会在会议形式上追求创新,结合国家的战略布局,注重会议质量,打造精品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会议会务工作由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共同负责,具体工作由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并与学会秘书处沟通联络。

第三章  学术会议的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对所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会议资料(含授课课件、照片、录音、摄像、注册名单等)、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汇总,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学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申办单位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议内容、论文、参会人员个人信息等,确定相应的保密范围和措施,以防造成非公开信息的泄露。

第四章  学术会议的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议代表缴纳的注册费。

(二)有关单位的支持费以及其他方面的捐助等,需提前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

(一)前期筹备办公费:如打印费、邮资费、论文资料印刷费等办公所用的相关费用等。

(二)会议费:会场租赁费、餐费、住宿费、交通费、摄影摄像费、直播平台费、制作费及其他费用。会议全程原则上不设宴会,主席台发言台不摆放鲜花,会场外不摆放拱门等明显标识。

(三)专家讲课费、人员劳务费等。

(四)管理费、税费等。

第十九条 学术会议应编制会议预算,完成会议决算。会议预算应准确,开支项目合理、合法。会议预算、决算应报学会审核。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会的相关管理制度,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的标准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术会议经费收支由学会财务统一管理,各种收入应如数入账,不得设“账外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浙江省药学会秘书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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