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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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学会章程

  • 浙江省药学会
  • 浏览量:108
  • 发布时间: 2022-0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 Zhejiang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缩写 ZJPA)。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国药学会章程》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由全省药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团结和凝聚广大药学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反映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精神;坚持“科学办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廉洁办会”原则,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发展与世界各国和地区药学学术团体、药学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二)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举荐优秀药学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药学工作者;

(四)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药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提供医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

(六)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药学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承接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的科学研究论证、科技与经济咨询,开展医药科技评价和团体标准制定;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申请人在浙江省药学会网站注册会员或填写纸质版个人会员申请表并提交,由本会秘书处依据会员条件审核,符合条件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在浙江省药学会网站注册会员或填写纸质版单位会员申请表并提交,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取得本会主办的期刊和有关学术资料。

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倡导求实诚信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七)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本会注销或收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仍无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或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违反本会规章制度,对本会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四)会员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会员代表经各地方药学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按分配名额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和人选;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换届完成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和名誉理事。

(一)理事。在本会会员中,推荐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爱本会工作的专家和药学工作者为候选人,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名誉理事。曾担任过本会理事,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并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名誉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1/3。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审议表决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人选;

(七)决定副秘书长、顾问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九)审议表决规章管理制度;  

(十)审议理事的变更;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特殊情况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调整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兼任其他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监事一般不超过9人,不少于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会届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组织,任期4年。其名称为浙江省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冠以“浙江”“全省”等字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新设置专业委员会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后聘任。新成立的专业委员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审议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的工作事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任期同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道德品质和严谨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社会活动经验;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爱学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合作精神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药学会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禁出借或挪作它用;对重大活动项目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并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学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会徽运用直线与圆的几何图形,以篆书“药”字为主要元素设计,“ZJPA”为本会的英文缩写,since1951代表本会成立于1951年,会徽色彩为金色与绿色搭配。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所指的药学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领域或行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21日浙江省药学会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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