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品、医保药品、备案药品…傻傻分不清,一文掌握药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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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品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按照临床治疗必需、疗效好的原则制定的,用于指导临床医生合理用药,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方向的药品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 部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417 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 268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
浙江省基本药品是在国家基本药品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的实际药品使用情况,对国家基本药品目录进行增补形成,所以浙江省基本药品与国家基本药品的关系为:
医保药品是指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的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乙类的药物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部分能力支付费用的药物,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医保药品目录》全称《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旨在减轻人民群众的医药负担,把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最新版本为2019年8月20日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发布发布的2020年版,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0年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常规准入部分共2643个药品,包括西药1322个、中成药1321个(含民族药93个);纳入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892个;目录中收载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甲类药品数量适当增加,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谈判药品是《医保药品目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协议期内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新版目录中收载谈判准入药品共114个,包括70个新增谈判药品、27个续约药品以及17个2018年谈判药品。
Q:基本药品一定是医保药品吗?
A:基本药品目录与医保药品目录遴选的药品都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而且市场上能够保证供应的原则。基本药品目录是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依据,而医保目录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的依据。根据201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医保部门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优先纳入医保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可以看出对于医保目录来说,基本药品目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即只要进入基本药品目录后,就有很大机会进入医保目录,不过两者只是绝大部分重复,并没有完全重复。
重点监控药品是加强医疗机构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辅助用药临床应用行为,提高合理用药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举措。
《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是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在各地报送的省级推荐目录基础上而形成的药品目录,于2019年7月2日发布。目录囊括20种药品,包括神经节苷脂、小牛血清去蛋白、马来酸桂哌齐特等,其中12个品种属于神经/血管保护剂类,3种属于细胞保护剂,3种为免疫调节剂,还有能量补充剂及其他。
2019年10月9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发布《浙江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在国家目录基础上结合前期各市、各省级医院报送的推荐目录制定,共囊括32个品种,其中包括20个国家级监控药品,12个省级监控药品。。
备案采购遵循临床必需、无可替代的核准原则,分为临时备案采购和长期备案采购。根据《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可提出临时或长期备案采购申请:
通用名在集中采购中标范围内,但因中标人违约或其它因素(如缺货、配送不及时等)造成该中标品种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药品;
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发生了严重不良反应,属临床必需、但中标范围内其他中标品种不能替代的药品;
属于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恶性肿瘤及突发事件、中毒、急抢救等特殊治疗的,已中标品种无法满足临床救治需求的药品;
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投标时间截止后,新批准上市、临床无法替代的药品(以药品注册批件为准)或省级及以上科研机构立项的科研项目所需药品;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纳入长期备案采购目录的药品,直接挂网限价采购,实行按医疗机构、按产品采购。临时备案采购实行按医疗机构、按产品、限时限量采购,原则上每家医疗机构、每个产品每年不超过3次,每次申请的采购有效期不超过15天,采购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个病人1个疗程治疗所需数量。
中标药品是指政府执行统一采购的一种方式,指国家对处方药品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招标的内容包括,药品的品牌、价格、规格、剂型等,各个投标商家要在药品招标开始之前将招标的资料提交政府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统一评定,然后决定中标,中标后的产品方可进入医院销售。
非中标药品可以通过备案采购的方式销售,其价格由省采购中心通过公开竞价、邀请竞价、组织价格谈判等方式确定,原则上遵循不高于该产品集中采购期间的参考价、不高于该产品历史采购价、不高于该产品全国最低价的原则。
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在一定时间或一定区域内供应不足或不稳定的药品。原则上以同期纳入3个及以上省级短缺药品清单,省级联动机制通过直接挂网、自主备案和药品储备等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仍无法有效解决短缺问题的药品,形成国家短缺药品基础清单。
易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供应来源少,存在供给短缺风险,重点关注基本药物和急(抢)救、重大疾病、公共卫生及特殊人群等用药,国家对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进行重点监测。
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
慢病药品是指用于治疗慢性病的药品,慢性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脏病、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腹透、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对纳入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范围的病种,其用药可享受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有关政策,适当提高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纳入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范围的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12周。
医院基本药品是指经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讨论引进, 作为医院临床治疗需要的常备药品,使用时需按照医院合理用药的相关规定使用,不需要临时申请的药品。
医院临床急需药品是指未列入医院药品供应目录(包括相同化学名不同生产厂家、相同商品名不同规格和剂型),由于临床治疗必须,没有更好替代产品,需要临时采购使用的药品。临床急需药品的使用,必须由临床医生申请并经使用该药品的患者知情同意,经科室病历讨论并需所在临床科室科主任批准,交药剂科审核,并报请医务科终审并备案。
文字 | 范婷
审核 | 谢升阳
编辑 | 范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