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学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利用本会的科技资源,激励药学工作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促进本会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体现本会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不断提升本学会政治引领力、学术影响力、创新驱动力、文化传播力和会员凝聚力。
第三条 按照规定程序,对委托方申请的科研项目进行评审。
第四条 项目经费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资助,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会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药学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关键药学科学问题和能够充分发挥我国药用资源和自然条件特色的基础研究项目。
(二)对医疗医药高质量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和意义的研究项目。
(三)其他具有社会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和重点突出的原则,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4个,研究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 申请科研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扎实的研究基础和良好的研究条件,并在近期可望取得研究成果。
(二)具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梯队。
(三)申请人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历,且没有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章 组织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报
项目负责人按照申报通知填写项目申报书等材料(另文),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按通知要求报送本会。
第九条 项目评审
(一)本会按照有关要求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二)专家组就项目意义、总体目标、研究方案、研究队伍、工作基础、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三)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发布立项通知,向未获资助项目的依托单位和申请者发出未获资助的通知及原因。
第十条 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依托单位须落实项目申报书所述的科研条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二)资助经费超过5万的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项目合同,合同一式二份。申请人单位盖章后提交至本会,本会审核盖章后返回一份合同,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三)本会对经费超过5万的项目(含5万)实施动态管理,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年度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于次年1月15日前报本会;经费不超过5万的项目需在项目结束后及时提交相关结题材料。
(四)项目经费拨至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可一次性拨付或逐年审核后拨付,依托单位要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
(五)项目负责人变更须经依托单位同意,由本会审核、批准。
(六)因不可抗力中止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由本会审核、批准,剩余经费由本会收回。
(七)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鉴定证书、成果报告等,均需表明“浙江省药学会科研项目”和项目批准号。重大项目结题后3年内本会仍将对其进行跟踪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每年向本会报送有关专著、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成果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
第十一条 验收与结题
(一)项目验收工作应在执行期限终止后6个月内完成,由本会与项目负责人商议,确定验收工作安排。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实现情况、研究内容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负责人须提供项目验收书、结题报告详细的经费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明细加盖单位财务科公章,于验收前1个月报送本会。
(四)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和专业领域确定验收专家组名单(若该项目经费不超过5万,是否组织专家验收,可由项目负责人决定)。
(五)验收专家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经充分讨论,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六)本会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提出项目结题审核意见,并审查、批准。
(七)项目通过验收后,由本会出具项目结题证明,并发至项目负责人。
(八)项目验收后,应于3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学会科研项目立项流程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原《浙江省药学会资助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即日起废止,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会拥有本规定最终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