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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现榨果蔬汁、五谷杂粮饮品》等3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通告

  • 浙江省药学会
  • 浏览量:11
  • 发布时间: 2015-09-23

日前,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发布了《现榨果蔬汁、五谷杂粮饮品》(DB 33/3005-2015)、《食品工业用柑橘囊胞》(DB 33/3006-2015)、《食品中4-己基间苯二酚残留量的测定》(DB 33/3007-2015)3项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其中,《现榨果蔬汁、五谷杂粮饮品》对餐饮服务场所现榨果蔬汁、五谷杂粮饮品的产品安全指标、加工制作过程卫生要求进行了统一规范。根据标准规定,现榨果蔬汁是餐饮服务场所以新鲜水果或蔬菜为原料现场制作而成,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其他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饮料,不得声称为现榨饮品。在产品标识上,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在餐桌或饮料单等显著位置标识现榨果蔬汁的产品名称、配料等信息。通过规范产品名称和标识要求,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潜在过敏原存在而导致的健康事件发生,并可有助预防商业欺诈行为。同时,标准立足现榨果蔬汁、五谷杂粮饮品现场制作、现场消费的特点,注重过程控制对于保障产品安全的重要意义,着重对加工场所、设备设施,卫生管理和人员、加工供应过程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等多项内容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对储存温度、时间等关键要素有详细规定。如要求现榨果蔬汁饮品应即时供应,不得供应隔顿、隔夜饮品;在10-60℃条件下存放的,制作到供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存放在高于60℃或者低于10℃的,存放期间应定时采用温度监测装置监测温度。





来源: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药学会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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