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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PA正式发文,疫苗一致性评价来临

  • 浙江省药学会
  • 浏览量:12
  • 发布时间: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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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发布预防用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9年第94号)》(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疫苗一致性评价,正式来临。






  根据《指导原则》,对于非创新性疫苗,在研发立项时应充分评估已上市同类疫苗临床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在临床试验的每个时期,需要注意的要点如下: 

   1.临床试验前的考虑 通常应首先进行候选疫苗(或称试验疫苗)与已上市同类疫苗(或称对照疫苗)在药学和非临床方面的比对研究,其比较数据结合临床试验结果用于评价两种疫苗的可比性。 

  上市疫苗关键质量标准项目的可接受限度(如抗原含量/效价、病毒滴度、产品及工艺相关杂质等),不仅须根据生产工艺能力、稳定性研究等药学研究数据确定,还需结合非临床研究批次和结果、注册临床试验批次的核定结果及临床试验安全有效性结果分析论证其合理性。 

  2.临床试验的对照品 对于非创新性疫苗,临床试验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该疫苗与对照疫苗在安全有效性方面的可比性。临床可比性研究方案的设计在符合伦理和科学要求的同时,还要考虑近期疾病流行病学特征(传播途径、发病率等)、  已上市同类疫苗的应用对所预防疾病流行病学特征的影响,疫苗应用的覆盖率以及人群免疫水平等。

  对照疫苗是指已获得批准在境内上市,拟在临床试验中作为参比对照的疫苗。选择对照疫苗须考虑其具有充分的安全有效性数据,并已在临床广泛应用。一般应选择原研产品作为对照疫苗。选择非原研产品时应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

  3.免疫原性替代终点 对于大多数免疫原性与临床保护效力相关性明确的疫苗,可采用免疫原性作为有效性评价替代终点,借助可靠的实验室检测方法并确定合理的临床有效性判定标准进行可比性判断。

  此外,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参照国家局发布的相应指导原则制定统一的安全性评价标准与方法,主动监测和随访疫苗的安全性。原则上安全性监测应持续到最后一次疫苗接种后至少6个月,必要时可在整个研究人群或研究亚组中进行长期随访。




来源:N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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